2006/12/28

大總統刑事豁免權

納維亞特共和國的憲法第90條規定:「大總統除叛逆罪外,非解職後,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根據納維亞特最高法院的解釋,憲法第90條「刑事上之訴究」除係指不得在大總統任內將其起訴為刑事被告外,尚包括不得對其實施傳喚、訊問、搜索、扣押等偵查行為,亦不得在他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傳喚大總統作證或命提出物證、書證,蓋作證即對犯罪事實曾經見聞,提出物證即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真偽,均可能被認定對犯罪行為為共同實施或加工(教唆或幫助)而有轉為被告之虞,故亦不得為之。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所謂「大總統除叛逆罪外,非解職後,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涉及統治行為,由於此等行為在任內本不受司法審查,縱大總統解職後,亦不受刑事訴究。

1875年6月7日晚11時35分,納維亞特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官邸安全人員A趁女傭B清掃大總統寢室時,對其性侵害,女傭B宣稱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在場觀看,神情猥褻。事後,B對A及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提出共同性侵告訴,經公訴官受理後進行偵查。

B指控A對其性侵得逞,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則在場助勢。B任職內務,耳聞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陽萎不舉,性情乖張,且有喜觀人事之荒唐作為。當日應係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授意A對其性侵,供其觀賞,以饜其慾。A則辯稱係B主動挑逗,乃與其苟合,但被大總統撞見,乃改口反誣,並反控B誣告罪。公訴官乃傳喚唯一目擊證人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作證,大總統拒絕出庭,表示依憲法第90條規定,大總統不受刑事訴究,包括主要程序、前置程序、附隨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大總統均不受約束。且A係其安全人員,因疑B為敵國臥底人員,乃對其實施深入瞭解,事涉「秘密外交」,無從對外說明,縱使至死,亦不能說。至於其是否在場,曾否助勢,事涉統治行為,非司法所宜與聞,無可奉告。

公訴官乃函請大總統辦公室提出所謂秘密外交檔卷,以供佐證。大總統辦公室答以秘密外交,不必然皆有檔卷,出之以動作、聲音,繪聲繪影,如何紀錄?甚且,所謂機密,均專屬大總統裁定,則屬下豈敢?既然大總統已明示均為機密,公訴官應叩頭如搗蒜,安敢置喙?

案經阿其那.塞思黑大總統聲請最高法院解釋憲法,最高法院作出解釋如上。

最後,公訴官以大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亦不得在刑訴程序作證,並因B無法舉證,遂予A不起訴處分,同時以誣告罪起訴B。

百餘年後,聞亞細亞東南島國亦有此不倫之事,特述其事,以供參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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