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5

大赦天下與官更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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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宗明義,官員是國家的雇員,是服務人民的,人民要監督他們,而不是迴護他們,更不是懼怕他們。今天談論的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是人民的納稅錢,也就是民脂民膏,是從人民身上刮下來的,官員不省著點花,還拿來燒,燒不完還往自己口袋放,人民應該有如自己的錢被偷、被搶般的切膚之痛。百姓犯法,何曾人多勢眾時,就說是制度殺人、歷史共業?官員乃立法、執法之人,公務員犯法,罪加一等,刑法刊有明文,集體犯法,罪莫大焉!人民不必濫施同情。

特別費案進行到今天,差不多要進入收官的階段了。相較於佈局及中盤,不同的棋手可以依自身的喜好及特性,選擇不同的下法,但到了收官階段可就不同了,根據精密的計算,棋手必須找到唯一一條最好的路,未能依此正確的方式收官,則很可能遭受嚴重的損失,甚至讓局勢逆轉。

站在人民的立場,特別費案收官的唯一一條路就是司法。合計現任及退休的數萬名極高級極精英官員,讓他們統統一覺起不來,還有什麼比這樣大快人心的!?台灣官員牛棚的板凳既深且長,何愁沒有備援?給這些一路從威權時代到現在躺著吃百姓的官員,一個結結實實的教訓,澈底消滅這些結構共犯、組織犯罪,這才是轉型正義!

很可惜的是,對奕這局棋的不是人民和政府,也不是藤原佐為與塔矢行洋,而是職業棋士和大老板下的指導棋,最高目標是~和局。

收官的手筋,本不外乎司法訴究、政治赦免及立法除罪三條路,另外,好事者也指點不少迷津(真的是指點到迷津去了),由於娛樂性還滿高的,擇要收錄如下:(次第皆無意義,隨得隨記)

  1. 特別費案是歷史共業~滿有創意的說法,與「滿人入關殺漢人不曾道歉」同樣令人氣結。何不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焦晃飾康熙怒斥大阿哥:乾脆你連我這個君也弒了!)

  2. 3將六千五百位首長記一大過、薪資減半六個月,清白者,可以提出行政訴願~這真是跑出來亂的,如果這樣就沒事的話,那阿扁也可要求被記一大過,罰俸半年,不過,要先搞清楚誰可以記他大過就是了。(謎之聲:扁媽嗎?)

  3. 外界應將馬英九所有所得視為一個大水庫,特別費部分只一個小水庫,小水庫進入大水庫後已合流,難以再區分那些是特別費~有創意的說法,可以寫本「水經注」了,江水又東……。不過「合流」的社會觀感不佳,令人不免聯想「同流合污」。(污水處理下水道不知排放到哪裡?謎之聲:大海裡~海王子~嘟~嘟~,別亂啦!馬英九是寶馬王子啦!)

  4. 釋字419號理由書上所謂「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釋字419號是解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案的,拿來為特別費案解套,射程未免太遠!其全文是:「三、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不構成憲政慣例:按憲法慣例或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兩例,但均發生於動員戡亂及戒嚴時期,並非常態,且有違憲之疑義,自不能視為憲政慣例或習慣法。」一言以蔽之,「在威權時代非常態的有違憲疑義的事例」不能視為慣例,如何拿來欺人?特別費從威權時代一路用下來,怎能視為慣例?「行政慣例的位階可以超越法律嗎?」「這不是笑話嗎?法務部長怎麼會講出這種話?」安怎?他就是講了啊!

  5. 首長特別費固然使用在公務需求,但認定公務與否均較寬鬆,且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如果要問法律人如何滑頭,這段就是滑頭。先說要用在公務,但標準很寬鬆,又說是實質補貼,所以公私難分。說了半天,等於沒說,厲害吧!這種功夫,法律系不用唸到畢業就會了,還需要出國留學嗎!

  6. 3早不說,晚不說,選在選前最後一周前才講話,雙方陣營都殺紅了眼,告成一團,誰會收手?搞不懂在此時幫馬英九解套,是在想什麼?反而讓自己人措手不及~關於行為動機的問題,亨德里克.房龍(Hendrik Willem Van Loon)在「寬容」(Tolerance)一書中如是說:「我們極少出於單一的動機而做一件事情,…總是有不一而足的種種動機促使我們做出決定,我們自己心理也明白。…出於天性,我們總要從各種動機中挑選出最值得欽佩、最有價值的一項,修飾一番以迎合公眾口味,然後公諸於世,稱它是『我們做某件事的真正理由』。」正如所見,探討衝3的真正動機居然是饒富趣味的,但有智之士寧願放棄這項娛樂,因為僅是觀看陣前廝殺鬥士們剎車不及的踉蹌模樣,就很笑料十足了。嗯!關於衝3『真正的理由』,他是這樣子說的
    「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本人深知國人這幾個月來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風波的沸沸揚揚已心生厭煩,也體諒六千五百位同仁及其機要人員無端牽連的無奈,如今風波甚至漸延燒到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長領取的各項費用。如此無限攀連結果,勢必影響政務正常運轉及政府穩定,實非國家之福,也非全民樂見。因此,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風波既然是舊時代不完備制度留下的共業,今天就沒有理由讓它造成新的災難。這當中不能有分別心,去算計被波及的人是誰、屬於那個政黨、那個陣營,因為這種歷史演變所帶來的不同評價,不應該由任何個人去承受。希望主計處和法務部的報告能有正面功能,開啟政府大步改革契機。」試問,如此情辭愷切,合情入理,有智之士仍要批判,還有人性嗎?

  7. 國務機要費也好,特別費也好,因為當初制度設計的背景與需要,以及相沿成習的慣例,如今竟因時代的更迭,出現「意外的陷阱」,顯然是「歷史留給國家和人民的共業」~時代已更迭,猶相沿成習,這就是因循苟且,死不認錯的最佳例證!如果政權轉移是換手不修車,那何必冒新手上路、新路上手的風險?現在才說本來剎車就有問題,那之前接手的時候,為什麼不檢查?飆得爽就不計較,撞山時就推卸責任。

  8. 制定「公職人員特別費使用示範監獄特別條例」,撥個十億、二十億蓋一座可容納至少六千五百人的大監獄,馬英九住一號,蘇貞昌住二號…,可能連典獄長都在裡面,最好以後再定為觀光景點,讓大家都來看看這個世界奇觀

  9. 最高檢察署吳英昭代理檢察總長召集 6 位二審檢察長: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台中高分檢檢察長蔡茂盛、台南高分檢檢察長楊森土、花蓮高分檢檢察長陳守煌、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林玲開會決定,提醒一審檢察長轉知轄區各檢察官,偵查應有統一標準~七檢下天山。

  10. 特別費可細分成道德、政治、行政、法律四個層次的責任。馬英九已負起道德責任;余文也負起了法律責任;鄭安國也已負起行政責任;那政治責任呢?當然是金溥聰應該扛起來啊!~很精密的責任分擔,道德(臉紅)、法律(坐牢)、行政(辭職)、政治(下台),為什麼寶馬王子不能總攬責任於一身呢?只是因為他是寶馬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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