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姦吏壞法



柳公綽,唐德宗貞元元年(西元785年)18歲應試中舉,經過德宗、順宗、憲宗、穆宗、敬宗、文宗六朝皇帝,歷任中央地方文武要職。文宗大和(太和)六年(西元832年)65歲卒於兵部尚書任上,諡號「元」,世稱「柳元公」。

「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出自柳公綽的一則判決。

(唐穆宗)長慶三年(西元823年),改尚書左丞,又拜檢校戶部尚書、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使。行部至鄧縣,縣二吏犯法,一贓賄,一舞文。縣令以公綽守法,必殺贓吏。獄具,判之曰:「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誅舞文者。」(《舊唐書》<柳公綽傳>,

---行部至鄧,縣吏有納賄、舞文二人同繫獄。縣令以公綽素持法,謂必殺貪者,公綽判曰:「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誅舞文者。(《新唐書》<柳公綽傳>)


唐穆宗長慶三年(西元823年),柳公綽時任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使,巡行管轄區域至鄧縣,其時縣府正在審理兩件公務員瀆職案,一個是貪污納賄,一個是舞文弄法。縣長審案完畢呈報柳公綽核判時,根據柳公綽向來執法的前例,以為柳公綽一定會判貪污納賄者死刑。結果不然,柳公綽判決死刑的是舞文弄法者,他的判決理由是:「貪污納賄者違反法律,法律尚在;舞文弄法者破壞法律,法律不存。」因此判決舞文弄法者死刑。

柳公綽的判決會載入史冊,因為是一個特例。

自古至今,在柳公綽的時代,甚至是到了今天,法律都是厚責貪污納賄,而寬縱舞文弄法。但是柳公綽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舞文弄法曲解法律是對法律從根本的破壞,其對法律制度的破壞性更甚於貪污納賄。

公務員是法律制度的執行者,應忠實的執行法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任務。公務員無論是貪污納賄或是舞文弄法,都違反忠實執行法律的任務,皆應予以重懲。

柳公綽這個判決的用意不外乎凸顯舞文弄法者的惡性,但貪污納賄卻反而得到寬縱,也未免太過頭了,其實對貪污納賄及舞文弄法都處以極刑,同樣也能達到警世的作用,柳公綽捨此不由,與他為官處事頗異於常俗的個性有關,這以後於另文再談。

公務員舞文弄法的惡性,不僅破壞法律制度,更紊亂政治體制,唐朝第一諫臣魏徵曾說:

夫委大臣以大體,責小臣以小事,為國之常也,為治之道也。今委之以職,則重大臣而輕小臣;至於有事,則信小臣而疑大臣。信其所輕,疑其所重,將求至治,豈可得乎?又政貴有恒,不求屢易。今或責小臣以大體,或責大臣以小事,小臣乘非所據,大臣失其所守,大臣或以小過獲罪,小臣或以大體受罰。職非其位,罰非其辜,欲其無私,求其盡力,不亦難乎?小臣不可委以大事,大臣不可責以小罪。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自陳也,則以為心不伏辜;不言也,則以為所犯皆實。進退惟谷,莫能自明,則茍求免禍。大臣茍免,則譎詐萌生。譎詐萌生,則矯偽成俗。矯偽成俗,則不可以臻至治矣。(《貞觀政要》<君臣鑒戒第六 >)


「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自陳也,則以為心不伏辜;不言也,則以為所犯皆實。」這豈不是當前馬黃之亂的最佳寫照?

司法人員深文巧詆,陷人於罪,史書蔑稱為「刀筆吏」,即為柳公綽目為壞法必誅的「姦吏」。

然而自古以來,刀筆吏舞文弄法有基於個人恩怨或利害關係,但最多的則是政治目的,特別是政治鬥爭,所以魏徵很明白的說:「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先有「順旨承風」才有「舞文弄法」。「順旨承風」均來自於上意,上意為何?當然不言可喻了!

以視當今,「舞文弄法」是再明顯不過的事,而要說沒有「順旨承風」,恐怕也沒有人相信吧!驕君昏主姦吏邪臣,正是當今世道的亂象。

2013/09/16

Google 雲端硬碟 離線存取



我啟用Google 雲端硬碟 「離線存取」功能,主要是為了在網路連線不穩的情況下(通常是在捷運、高鐵等移動交通工具上,或地下室、地形死角等通訊不良的地方),不受干擾地繼續編輯文件。

Google 文件必須隨時連線儲存的特點,造成一旦連線中斷就會無法繼續編輯的窘境-真的是連動彈一下都不行!這個時候也就只有開啟「離線存取」功能,否則停停頓頓真是很氣人的!

目前「離線存取」尚未全面支援,不過,就我來說,有Google 文件就儘足夠了。

Google 雲端硬碟 「離線存取」使用說明:https://support.google.com/drive/answer/2375012?hl=zh-Hant

2013/09/10

奉令不上訴

(影像來源:http://laws.fyfz.cn/b/4062)

臺灣高等檢察署網站「檢察制度世紀回顧」國民政府遷台後(1945-1978)1958(民國47年)5.28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黃向堅檢察官,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嫌貪污案件被判無罪,決意提起上訴,延首席檢察官遲未准其上訴,乃以承辦檢察官身分逕向法院聲明上訴,再以簽呈夾上訴理由書送首席檢察官核辦,延首席在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後退回。本案後被雜誌披露,嗣後監察院展開調查,延首席受撤職處分。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295301&ctNode=28712)

此即為臺灣司法史上赫赫有名的「奉令不上訴」事件。

事件的主角黃向堅檢察官曾在2005年發表過一篇<「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此文在<民主化與司法獨立:台灣檢察改革的政治分析>(湯京平/黃宏森)一文中略有摘述,抄錄如下:

該案中,南投縣縣長李國楨以「協助省府疏遷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身份,將省府撥下之徵購土地費用存入台灣土地營銀行等四家銀行生息,作為公共關係應酬費用,此外並受賄幫助農民申請地目變更。案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查獲後,由黃向堅檢察官提起公訴,詎料獲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黃檢察官認為全案十六位被告僅李國楨一人判無罪,顯然失當,因此決定依法提起上訴,卻遭首席檢察官延憲諒約見,告知高檢處夏惟上首席及谷鳳翔部長(註:谷鳳翔為司法行政部部長,司法行政部為現在法務部的前身)對本案之關切,並堅持李案「絕不可以上訴」)。黃檢察官因首席故意延宕行政程序,最後未經首席核示,在截止期間內(註:上訴法定期間)將上訴書逕送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而在黃檢察官事後企圖完成行政程序而補提上訴理由時(註:黃向堅提起上訴時僅具上訴聲明書未備上訴理由,故需事後補提上訴理由書),延首席仍不予核可,在原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後退還,並發文台中地院,以該聲明上訴書未經首席判行為由,函請退回原件。黃檢察官仍不死心,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轉以當事人的身分,具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接案後,因事屬罕見,驚動全院,遂由院長下令調閱全卷,並親自主持全院刑庭庭長會議,議決受理李案上訴。事經媒體密集報導,監察院亦介入調查,最後延憲諒首席被司法行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追究行政責任,受到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總統府公報1959, 7-9)(該監察院調查案是由陳大榕委員提出彈劾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經監察委員審查後未獲結論而致擱淺-聯合報 1958)。雖然最後正義得以伸張,但黃檢察官自己也差點被懲戒,並因此陷於孤立無援之境,仕途一時受挫。

此事件唯一被處罰的人是批示「奉令不上訴」的延憲諒,民國48年2月20日總統府公報刊載:「司法院四十八年二月七日(48)院台(參)字第八四號呈:『為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呈送臺灣省臺中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措置失當,有虧職責一案議決書。檢同原件,呈請鑒賜執行。』已悉。查議決書主文載:『延憲諒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應准照案執行。」至於延憲諒所奉令來源的上級長官-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夏惟上、司法行政部部長谷鳳翔則查無實據,全身而退,此後還仕途一帆風順,鴻圖大展。

延憲諒的受懲戒的罪名是「措置失當,有虧職責」,是什麼意思呢?彷彿是責罰他千不該、萬不該在公文上留下白紙黒字,信口尚可雌黃,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矣!

維基「奉命不上訴」記載:「當時台灣省議會與立法院有人問:『奉誰之命?』答案是『奉自己之命』。」不知是何人所問,何人所答。不過,能回答「奉命」是「奉自己之命」,八成是個神經病。

至於抗命不從的黃向堅,司法行政部原擬將他以違反檢察一體為由一併移送懲戒,不過遭到當時最高法院檢察署趙琛檢察長反對,趙琛表示:「檢察一體的基本精神,乃在於上級檢察官只能積極的督促下級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卻不能消極的加以阻撓,臺中地檢處黃檢察官盡忠職守,不接受不當阻撓而貫徹任務,應該受到贊許,哪有行政責任可言。」(94年度鑑字第1061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子春懲戒議決書李子春申辯理由)

李國楨經過十年纒訟,最後獲判無罪。

2006年6月法務部主辦「檢察世紀文物展」中,將「奉令不上訴」案卷公諸於世。本文所轉貼公文影像即中國學者吳丹紅(吳法天)攝於2006年6月14日「檢察世紀文物展」,這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用紙」公文開頭用毛筆寫「謹呈 首席延」下署「職 黃向堅(名章)」,最後則是延憲諒的批示:「奉令不上訴(五、廿九)」此即是「奉令不上訴」的原件真跡。一些文件(包括維基)將「奉令不上訴」寫作「奉命不上訴」,甚至指為黃向堅所書(陳長文<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都是不正確的。

黃向堅歷任檢察官、法官、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1997年屆滿70歲退休。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第十四職等委員王文、黃向堅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2013/09/06

不知不覺的馬英九



到底馬英九有沒有被斷章取義,不妨還原馬英九談話的逐字稿,馬英九說:

我們現在有一些公園,已經開始有一些防災準備,它做得比較低,淹水時,就當作滯洪池來做。實際上這種觀念在許多國家都有了,我記得有一年去維也納,他們的河道旁邊,它就有一個備用的河道,萬一有水患的時候,它就是一個滯洪道。我也記得在納莉颱風來的時候,台北市政府的地下停車場、和台北火車站、捷運站的工地,通通淹水,而且各淹了65萬立方公尺,那當然對我們來講是很大的災害,搞了好幾個月才弄清楚,但是對當地來講,他們的洪水減少了,整個信義區(淹水)減少相當的高度,萬華區淹水也減少了,所以不知不覺中扮演一個滯洪池的角色。

根據上面的談話內容,馬英九說的「不知不覺中扮演滯洪池的角色」,很清楚的包括:「台北市政府的地下停車場、和台北火車站、捷運站的工地」,並不是只有捷運站。所以平面媒體以「納莉慘淹 馬:幸有捷運當滯洪池」為標題進行報導,沒有提到台北市政府地下停車場、台北火車站,明顯就是斷章取義。這點應該要還給馬英九一個真相,馬英九能夠不知不覺,民眾可不能不清不楚。

重點在於,當年馬英九的「不知不覺」也許救了整個信義區和萬華區,但他的「不知不覺」更害慘了整個大台北地區。維基記載:

台北市的基隆河多處堤防缺口未補(防洪整治工程,包商因工程棄土問題,延宕遲未完工),造成颱風時爆滿的基隆河水在突破警戒水位後,由堤防缺口灌入台北市,台北捷運板南線、台北捷運淡水線、台北車站等地下鐵路遭水淹沒,並造成忠孝東路、內湖、南港、汐止等地嚴重水患,台北交通陷入嚴重混亂。

追根究底納莉根本就是人禍,而禍首就是馬英九,然而馬英九釀此大禍的原因也無他,就是「不知不覺」啊!

2013/09/04

圓仔正名篇

  


台北市立動物園的大貓熊「圓圓」生下「圓仔」,備受民眾關注,不少人稱呼圓仔為「小貓熊」。為此,台北市立動物園特別澄清,圓仔不是小貓熊,她是大貓熊,小貓熊是另一種動物。

台北市立動物園怕的是民眾一直叫圓仔小貓熊,會讓圓仔發生身分認同錯誤,對未來身心發展有不好的影響。

一般在動物名稱之前加個「小」字,多指動物幼雛時期,例如小狗、小貓、小牛、小馬、小羊、小豬、小雞、小鴨、小鵝、小兔之類。

動物名稱本來有個「大」,例如大象,其幼雛仍叫小象,不必叫小大象。

人之成年稱為大人,幼年則不叫小人(日本人才把小孩叫小人)。

動物名稱本來有個「小」,例如小雲雀,其幼雛仍叫小雲雀,不必叫小小雲雀。

小彬彬長大後,不必改稱大彬彬,但他的兒子則叫小小彬。

同理,張小燕不必改稱張老燕,黒幼龍不必改稱黒老龍。

動物名稱本來有個「老」,例如老虎,其幼雛則叫小虎、小老虎皆可。

動物名稱有「大」不必有「小」相對,有「小」不必有「大」相對,例如大丹狗不必有小丹狗,小雲雀不必有大雲雀。

大小相對,最好的例子就是「大貓熊」(Giant panda)和「小貓熊」(Lesser panda ; Red panda)。根據維基記載:

貓熊(panda)這個名稱其實是小貓熊先取得的,貓熊科的學名Ailuridae便是取自於小貓熊的學名Ailurus fulgens。大貓熊(giant panda)的稱呼原是相對於小貓熊而命名的,但是大貓熊遠比小貓熊有名,所以單講「貓熊」時,漸漸變成專指大貓熊。

如此說來,在如何稱呼圓仔這件事情上,除非小貓熊在場,叫圓仔「小貓熊」並沒有什麼不對,更何況也不可能發生這種情形。

台北市立動物園似乎沒有交待應該如何正確稱呼圓仔,對此,維基特別記載:「幼齡的大貓熊應稱為『幼齡期貓熊』或『貓熊幼崽』」這恐怕不是很好的答案,更何況都可逕稱「幼齡期貓熊」了,何不直接稱為「小貓熊」呢?

還有一個名稱的問題,在台灣叫「貓熊」,在中國則叫「熊貓」,圓仔既是「小貓熊」,也是「小熊貓」,這涉及複雜的兩岸關係問題,我們就不要為難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