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8

裁判變球員

凌晨3點半,我在黑暗中睜開眼睛。連續睡了兩天,睡到一個飽和的程度,睡不下去,就醒了。由於感冒藥的影響,頭腦仍是昏昏沈沈的,睡不下,醒不了,處於一種尷尬的狀態。起身離開床,輕輕闔上臥室門,開燈,打開電視,躺在沙發上,看看有什麼節目可以幫助重新醞釀睡意。

HBO (?) 正在播 〝Path to War〞(戰爭之路) ,這部我沒看過。我正看到的一段,好像是在演詹森總統和幕僚討論是否要增兵越南的問題。詹森問了一個叫 George 的意見, George 回答了,詹森不滿意,說:「你的意見,好像是我問一個老師:〝地球是圓的還是平的?〞結果老師回答我:〝看你是要圓的還是平的,兩種我都能教。〞?」 George 居然回答正是。

電視看沒多久,重新有了睡意,便再摸回床上睡了。

我之所以還記得詹森的台詞,是因為早上看到中時的社論《已公開的資訊還能核定為國家機密嗎?》,這篇社論裡提到對於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總統發還證據的聲請,總統府發表新聞稿表示台北地院合議庭的裁定違法,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再到總統府網站去查了,果然有這篇新聞稿

仔細讀完這篇總統府的新聞稿,第一個感覺就是〝簡直就是在亂扯一通!〞居然〝球員兼裁判之嫌〞也說得出來!但論其文筆,卻是出自法律人之手不錯。這種辯詞已是全然不顧自圓其說,東拉西扯,顛倒立場,好好的一本釋字627,任意割裂,只取有利的用,若說這寫手恐怕是釋字627沒讀通,我倒想這若不是讀通了釋字627才寫不出來呢!於是就想起〝Path to War〞詹森的台詞:〝看你是要圓的還是平的,兩種我都能教。〞不也正可用在這種人身上嗎?

釋字627說的很清楚:「總統得依其國家機密特權,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但須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

台北地院已經將釋字627放寬解釋了,釋字627明白的文字只提到〝事前〞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如何處理,台北地院若非從釋字627理由書裡的〝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推出〝事後〞聲請發還證物亦適用大法官所揭示的程序,否則,根本連裁定都不必作,沒有裁定,看你如何抗告?

明明釋字627即已指出〝拒交證物的釋明由受訴法院裁定,若不服,得向高等法院合議庭提出抗告〞,再明白不過的文字,如何能說成〝即便是法院得以審查總統所行使之國家機密特權,也應由其他更具有說服力的司法機關來行使。〞試問何者為〝其他更具有說服力的司法機關〞?不要漫說什麼〝其他〞,隨便你說一個,我倒要看看〝其他〞是什麼?一方面要用釋字627,一方面又要破釋字627,這不是亂扯是什麼!

最誇張的莫過於〝在此爭議問題上,合議庭與聲請人均屬當事人,但合議庭卻扮演仲裁者之角色,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根本是打亂整個訴訟程序關係了。法院下了裁定,聲請人不服,一有爭議,法院就成了聲請人的〝對造〞了?!好像是說裁判吹了個球員犯規,球員不服,說這有爭議,你裁判也就變成了球員,得找另一個更具有說服力的裁判來判斷。你們哪個愛看球賽的,跟我講有沒有哪個比賽裁判會變球員的啊?

不服裁定,你就去抗告啊!!!抗告有沒有對造當事人?你老師沒教你嗎?

寫不下去了。媽喔!救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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