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在 funp 讀到這則「阿富汗學生分享網路文章被處死刑」:「ZDNET新聞專區:Anne Broache 2008/01/24 12:18 根據若干不同的新聞報導,一名23歲的阿富汗學生,因散佈自網路列印的批評伊斯蘭教的文章,已被當地法院判處死刑。 據報,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小組,經過一場秘密、閉門的討論後,於22日作出上述判決。被告的學生Sayed Perwiz Kambakhsh自去年10月被收押至今,且沒有辯護律師。他已決定提出上訴。
儘管對於Kambakhsh印出的文章內容,各方報導有些許差異,可以確定的是,文章並非他本人所寫。根據法新社引述阿富汗獨立記者協會的報導,這些文章其實出自不同的網站,包括一個伊朗部落格,內容觸及可蘭經的來源和女性地位的陳述。
Kambakhsh究竟犯了什麼法?根據美聯社的報導,法官宣布判決時,引用了阿富汗憲法第130條,也就是當憲法或其他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官對於特定事務可自行斟酌判決。
法新社引述審判長Shamsurahman Momand在23日的說法,表示被告學生「污辱了伊斯蘭和先知穆罕默德」。 當地與國際的媒體自由團體,如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和阿富汗國家記者聯盟(National Journalists Union of Afghanistan)立即挺身而出,譴責這項判決侵犯言論自由,並呼籲阿富汗總統Hamid Karzai介入,推翻判決。
截至目前,阿富汗政府仍不為所動。各方的報導指出,負責起訴此案的地方檢察官Hafizullah Khaliqyar,在記者會上威脅將所有支持Kambakhsh的記者送進大牢。無國界記者組織表示,他告訴記者:「Kambakhsh已經認罪,且必須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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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絕對是違憲的,因為阿富汗憲法同時更明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阿富汗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1刑法不得溯及既往。2非依法律之規定不受追捕、逮捕或者拘留。3未經有權法院依法判決,不得懲罰任何人。4所作判決必須符合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之原則。」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凡是「犯罪」都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即不得論罪科刑,更不可任由法官以判決加以創設罪名。
而且阿富汗憲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1任何被依法逮捕之人有權請人為其權利辯護或者為其所受追訴之案件辯護。2被逮捕之被告有權知道所被指控之罪名,並在法定期限內出庭。3國家應當為刑事案件中經濟上有困難之被告指定辯護人。4辯護人和其被指控之當事人之間的對話、書信和電話通信之秘密不受侵犯。5辯護人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規定之。」本案當事人未委任辯謢人,官方也未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是判決顯然違憲的另一個理由。
至於阿富汗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1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適用本憲法和其他法律。2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憲法和法律均無規定可循,可在憲法規定範圍內,依據Hanafi法學之規定做出一個最能夠保證公平之判決。」規定的其實是依法審判原則,以及法官不得以無法律規定拒絕審判原則,並非賦予法官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特別權限。
所以,本案阿富汗法官引用憲法第130條創設刑罰罪名,不但是一項錯誤的判決,而且明顯違反其所引用的憲法。
手邊沒有阿富汗刑事訴訟法,但本案既然是死刑,依一般立法例,應屬於強制上訴案件,國際人權組織應來得及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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