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何謂[十惡]?

*6世紀隋文帝[開皇律]創制[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十惡]屬於情節最重大的犯罪,凡犯罪屬於十惡者,除非是特例,一律不在赦免之列。所以俗話常說:「十惡不赦」,指的就是屬於[十惡]的犯罪。

1*謀反:相當於現在的內亂罪性質,另外還包括謀殺皇帝。

謀反罰及[陰謀犯],[唐律疏議]解釋,只需被認定[包藏凶慝,將起逆心],即構成犯罪。

台灣在1992年以前,刑法100條[內亂罪]也處罰陰謀犯。

2*謀大逆:指陰謀毀壞皇室宗廟、陵墓、皇宮。也屬於陰謀犯。

3*謀叛:相當於現在的外患罪性質,指意圖叛逃外國,或意圖將本國土地歸屬於外國、叛亂團體,或意圖割據地方對抗中央。

4*惡逆: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或殺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對祖父母、父母毆打者,即構成本罪。對外祖父母須至殺害,始構成本罪。

殺害父系旁系血親之伯叔父母、姑、兄姊,構成本罪。殺害母系旁系血親之舅父母、姨、表兄姊,不構成本罪。

殺害丈夫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公公、婆婆),構成本罪。殺害妻子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岳父、岳母),不構成本罪。

伯叔以下,如僅止於陰謀殺害階段,[唐律疏議]解釋,不構成本罪,只成立[不睦]罪。

5*不道:指殺害一家之中非犯死罪者三人以上,或殺人後分屍,或使用蠱術、魘魅等邪術加害於人。

[殺全家]構成[不道],[唐律疏議]解釋,所有被害人必須是同一家人,且被害人本身非犯死罪者。如果三名被害人中有一人原犯死罪,罪當該死,則不構成本罪。又,被害人非屬同一家,即使在數家各殺二人,也不構成本罪。又,殺害全家三人以上,而另有[罪不至死]事由者,也不構成本罪。

製作蠱毒至於完成階段,構成本罪;若尚未完成,[唐律疏議]解釋,不構成本罪。製作以外,凡是[傳送]或[持有]蠱毒,均構成本罪。魘鎮、鬼魅等邪術種類繁多,無法詳述,總之,均是以邪術害人,使人生病、痛苦致死者。

6*大不敬:

**偷盜皇帝祭祀大典所用的物品、或皇帝個人使用的衣服、物品。

**偷盜或偽造皇帝璽印。

**製作皇帝御用藥品,因過失與正確處方不符,或因過失將包裝上藥名、服用方法繕寫錯誤等。

**烹調皇帝飲食,因過失違反皇家食品烹調安全標準規定。

**製造皇帝御用舟船等水上交通工具,因過失發生安全上瑕疵。

**批評皇帝,情節嚴重,於理難容。

**對皇帝布達詔命的使者,抗命不從,不盡臣禮。

皇帝祭祀大典所用的物品,[唐律疏議]解釋,帳幕、供桌、儀杖也包括在內。偷盜製造完成而尚未用於祭祀者,亦構成本罪。至於盛裝供品的器具,在陳列於神案後加以偷盜者,構成本罪,如非在神案前偷盜者,不構成本罪。

繕寫藥名錯誤,[唐律疏議]解釋,例如將丸劑誤寫為散劑,應冷服誤寫為熱服等。

烹調皇帝飲食,[唐律疏議]解釋,必須依據[食經]的規定,不依食經烹調,即構成本罪。

以上醫藥、飲食、舟船三事,[唐律疏議]解釋,縱使尚未呈進皇帝使用,也構成本罪。而若是基於故意,則不屬於本罪,而是構成首條[謀反]罪。

又,職司監督醫藥、飲食、舟船的官員,對受監督者業務的疏失,不連坐構成本罪,另依較輕罪責論處。

7*不孝:

**對祖父母、父母揭發、告發,或詛咒、詈罵。

**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孫不同居、不共財,或不盡供養責任。

**父母死亡,守喪期間擅自結婚、歌舞玩樂,或提早結束守喪。

**知悉祖父母、父母死亡,隱匿而不公開舉行喪事。

**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孫公然謊稱已死。

詛咒,依[唐律疏議]解釋,若是意圖使祖父母、父母致死或病痛者,以謀殺論,構成[惡逆]。須是為了得到寵愛而詛咒,始適用本條。

至於魘魅,本條無明文規定,依[唐律疏議]解釋,依「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詛輕魘重,子孫為得祖父母、父母寵愛而魘魅,亦適用本條。

8*不睦:

**謀殺或價賣[緦麻]以上親屬。

**毆打、告發丈夫及[大功]以上尊親屬、[小功]尊親屬。

謀殺或價賣緦麻以上親屬,[唐律疏議]解釋,除謀殺屬於[惡逆]罪外,其他被害親屬不問尊卑長幼,均適用條。至於故意殺人、打鬥致死,以謀殺未成傷尚應論處本條,舉輕以明重,所以都應依本條論罪。

價賣親屬,尚未交付者,[唐律疏議]解釋,不構成本罪。

毆打、告發丈夫及[大功]以上尊親屬、[小功]尊親屬,[唐律疏議]解釋,僅適用於妻子。

9*不義:

**人民殺害所屬地方長官及高級幕僚長。

**學生殺害經政府立案學校的老師。

**低等公務員(吏、卒)殺害所屬五品以上高級長官。

**妻子知悉丈夫死亡,隱匿而不公開舉行喪事。

**妻子為丈年守喪期間,歌舞玩樂,提早結束守喪或擅自改嫁。

學生殺害經政府立案學校的老師,[唐律疏議]解釋,須以儒業為限。且若屬於私人補習性質,不構成本罪。

妻子為丈年守喪期間,擅自改嫁,[唐律疏議]解釋,若改嫁為妾者,不構成本罪。

10*內亂:與[小功]以上親屬,以及父親、祖父的妾通姦。

通姦,[唐律疏議]解釋,即為和姦。包括通姦雙方男女均論以本罪。若先被強姦,而後轉為和姦,也以本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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