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吵過一陣子的「一國兩區」,現在不吵了,我的筆記才做好,來不及應景,不過放心,以後機會有的是,這個題目是老東西,青黃不接時,總是串場的好材料。
國民黨政府內戰失敗,退到台灣後,仍以中國正統自居,最重要的條件是有老美當靠山和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
當時國民黨政府稱自己統治的區域叫做「自由地區」,1966年3月22日修正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出現「自由地區」、「光復地區」的名詞,這是「自由地區」在憲法位階的依據。
五、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並對於依選舉產生之中央公職人員,因人口增加或因故出缺,而能增選或補選之自由地區及光復地區,均得訂頒辦法實施之。
國民黨政府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兩個正統條件失去一個。
國民黨政府代表雖然搶先「退出」,但聯合國大會並未處理,而是直接通過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
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由於國民黨始終沒有收復任何一寸失土,到了1972年3月17日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時,只好摸摸鼻子刪掉「光復地區」,保留「自由地區」。
五、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
六、(一)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其須由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者,得由總統訂定辦法遴選之。
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並與中華民國中斷外交關係,國民黨政府完全失去正統的客觀條件,唯一可憑仗的只有-過去稱為「風雨生信心」,現在叫做「自我感覺良好」的東西。
1991年5月1日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自由地區」,並出現「大陸地區」的名詞,這是「大陸地區」在台灣憲法位階的依據。
「大陸地區」的出現,緣於修憲的同時,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是早不動員的,終止動戡主要目的是承認早成定局的天下大勢。在這之前,國民黨政府稱共產黨統治的地區,主要是叫「淪陷區」或「匪區」,這些「淪陷區」、「匪區」明白規定在法令規定,隨著動戡結束逐漸廢止、刪除,但還是有若干法令、條款至今尚未修改,成為法令活化石,沒有什麼作用,僅供後人憑弔而已。數量不多,特不厭其煩,羅列如下,聊供笑談:
淪陷區:
淪陷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管理要點 (87.08.08)
淪陷區出版品審查作業須知 (77.08.08)
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處理注意事項 (53.09.25)七 淪陷區公司總機構之資本總額及股份總額,與以其在臺分支機構改組成立之獨立公司資本總額及股份總額發生差異時,原則上仍應以該總機構之股份總額為標準,按百分比之比例折計各股東就該在臺獨立公司應佔股份,惟此項實際折算方法,係公司內部事項,應由各公司按其情形,自行定之。八 淪陷區公司前由大陸本公司所發股票,係股東持有該大陸本公司股份之憑證,持有該項股票之人,於光復大陸後當可據以對該大陸本公司行使股權,自不宜由其在臺分支機構改組成立之新獨立公司收回該項股票,換新公司股票,惟在臺股東在新獨立公司所佔之股份比率,經依上項方法折計由在臺獨立公司發給該公司股票後,可在該大陸本公司原股票上批明,以資憑據。 (以上七、八兩項見經濟部經台 (五三) 商字第一○八四六號通知) 。九 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臺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係規定原設分支機構之改組及管理事宜,與本條例之陷區股東股權之行使為對象者性質不同,兩者法意,尚無牴觸之處,該管理辦法亦不能廢止。
現階段大陸人士來台參觀訪問申請作業規定 (80.02.22)(五) 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有關事項應依『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淪陷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管理要點』等項法規相關之規定辦理。
大陸各主要大眾傳播事業所屬有關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申請須知 (80.12.16)第 9 條申請人入境所攜帶之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帶、廣播電視節目,依行政院新聞局頒行之「淪陷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處理。申請人入境所攜帶之其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物品為限。
現階段中央研究院員工赴大陸地區探親申請作業實施要項(78.05.03) 4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 (包括探病、奔喪) 之範圍、條件、次數、應備文件、延長停留及違反規定擅往淪陷區之處理,除政府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一般人民有關規定辦理。
匪區: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95.09.29)第 6 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各款之規定,頒給雲麾勳章。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股匪適用範圍,共匪自不在話下。)
警察機關維護公務機密實施要點 (63.05.25)第 54 條警察人員通訊規定如左:二 與大陸匪區親友通訊,非特殊需要,無論直接,間接均嚴予禁止,如有特殊需要,應事先報經核准,否則一經查覺,依規定議處。
外僑戶口查察實施規定 (76.09.29)一四、資料整理及通報: (三) 外事責任區員警應利用查察訪問勤務,蒐集下列外僑資料,除註記外,並通知警察局外事單位。3 曾赴匪區者,返回後有無不妥言論及非法活動。
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處理注意事項 (53.09.25)一、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陷區股東,係指在臺公司,淪陷匪區持有記名股票不能行使股權之股東而言,是以凡確知其已在自由區居住之股東,即非陷區股東,其所持有之股份,依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自不包括在保留股之內。惟其股權存在與否,為公司與股東間之權義事項,各公司在不牴觸法令及章程之情形下,可分別規定其認定方法,倘公司與股東間就其股權發生爭議,應循司法途徑確認,不屬行政處理範圍。二 本條例所稱之在臺股東,係與陷區股東相對而言,前者係指能在臺行使股權之股東,後者係指因淪陷匪區不能在臺行使股權之股東。是以舉凡陷區股東以外之股東,不問其現在國內或其他自由地區,能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而在臺行使股權者,均為在臺股東。證以同條第五條第二項對保留股股東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特明定「在臺居」字樣之規定,區別甚明。一一、淪陷匪區股東之股份,均為各該公司之保留股,不因有繼承或轉讓而變更其性質。
現今如要講「一國兩區」,依照上述脈絡變遷,在台灣憲法層次上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這有憲法明文規定: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的「自由地區」,到了制定法律特別規定時,被改成「台灣地區」,變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自然不是因為大陸地區變自由了,而是台灣地區本來就談不上像樣的自由。
目前法令有「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不下一千七、八百種,莫不以憲法增修條文為法源依據,認真的說,都是違憲的,憲法只有「自由地區」,哪裡有「台灣地區」?所以講「一國兩區」有憲法白紙黑字依據的人,要講清楚、說明白,「兩區」是「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才對。這樣講,也許有人會說是「自我感覺良好」,完全正確,根本上「一國」是「中華民國」才是真正的「自我感覺良好」哩!
「一國兩區」其實是了無新意、毫無作用的老東西。但為什麼有人隨便一提,綠營就要抓狂呢?原來綠營聽不得「一國」,還有「一中」,而且越來越聽不得,不管在「一國」和「一中」後面接什麼,只要一提到「一國」和「一中」,就「一國-兩眼發黑」、「一中-兩粒冒火」。完全聽不得「一國」、「一中」,還想和中國打什麼交道呢?當前馬政府講的「一中各表」,儘管「各表」得很弱,「一中各表」一過海峽中線,就只剩下「一中」飛得過去,中國從不承認「各表」(可能永遠也不會承認),但至少在台灣這邊,「一中」還是有給馬政府「騙」到票。我們想一個實際的問題,既然中國堅持「一中」,大勢已定,綠營除了堅持拒絕、閃躲迴避以外,難道就沒有其他辦法了嗎?馬講「一中各表」,綠營何不講「一中共表」,「一個中國,天下共表之」,為什麼綠營就不能想想辦法也來表一表「一中」呢?不面對解決這個問題,綠營恐怕就會永遠和執政絕緣,這可不是什麼誇張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