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委員管碧玲質疑郭冠英一定有強硬的後台,才如此恣意而行,九職等的身分權理十二職等的職位,相當不合理。
這個問題倒讓我給忽略了。但是,人事法規我並不在行。是否也有請各界大力[人肉搜索],挖出真相。
關於郭冠英如何以九職等做十二職等的官?媒體、網路有寫[代理],也有寫[權理],看起來差不多,其實[代理]與[權理]大不相同,俗話說:「代理還不是你的,權理一定是你的。」代理只是暫時的,權理則是正式的。
照郭冠英的情形來看,絕不是[代理],一個十二職等的A區肥缺,不可能懸缺這麼久還未補實,更何況新聞組簡任官大有人在,要代理也輪不到一個九職等的薦任官。
那麼只有一個可能,郭冠英是[權理]。不過,先看看法規怎麼規定吧!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9 條第 3 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 條第 1 項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
「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注意這個但書規定。
公務員1職等到5職等是[委任官],6職等到9職等是[薦任官],10職等到14職等是[簡任官]。簡薦委是三個不同的官等。
郭冠英是薦任官的話,依法就絕不得權理簡任官。除非--
違法權理比較不可能。
若郭冠英先以[機要]任為簡任官,同時[權理]十二職等主管的職務的話,這樣就對了。
一個公務員,既是[機要],又是[權理],且是[主管],應該是受到重用,當紅正熱的人才對呀!怎麼會是機關裡令人頭痛的麻煩人物呢?實在說不通嘛!
所謂[朝中無人莫作官],這樣一個人才,一定有後台,硬不硬不知道,只知道蘇局長一定沒他硬,所以才不敢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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