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張的《國語辭典》正在研議中的語辭共有四條:包皮、買春、打炮、打槍。
真替這些老傢伙可憐,爬羅剔抉僅得此四條,其實有爭議者何止這四條,但為防惹是生非,我是不會主動說出來的。〝打炮〞已經講過,現在來談其他三條。
包皮,指男性陰莖前端覆蓋龜頭的外皮。諸位男性朋友還未割者,記得要勤加清洗,此物藏污納垢,不僅有礙個人衛生,且對性伴侶的健康會造成危害。包皮若是過長或包皮口太窄,導致包皮不能上翻者稱為「包莖」,需及早治療。
包皮,指物品包裝的外皮。現在已少用這個語辭,但仍是法律名詞,例如:民法第 372 條:「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以上,包皮有何爭議可言?
買春,指性交易。有何爭議可言?若謂〝春〞字不妥,〝春宮〞又何如呢?春天本來就是萬物性交的季節,有何爭議可言?
打槍,指發射槍彈,即開槍,但現在口語已較少用。
男人自慰,稱〝打手槍〞,不稱〝打槍〞。
現代口語正在發展中的〝打槍〞,約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被抓包、吐嘈、被電、被K等,稱〝被打槍〞。
二、性交易時嫌對方頭太大、臉太醜或身材太差,拒絕交易者,稱〝打槍〞,若是挑三楝四,無正當理由者,稱〝亂打槍〞。
以上,打槍始為有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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