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中國漁工蔡文興在澎湖海域蹲在漁船邊向海裡大便被海巡隊抓到(新聞報導見海上大便罰你20萬),被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排放廢棄物於海洋」移送澎湖縣環保局究辦。
蔡文興該怎麼辦?
首先,蔡文興應主張他不是無的放屎,而是為了增加漁獲量,投放天然誘餌,不是亂拉大便,而是正當的漁業行為。
再來,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的是:「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明明規定的是「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物質」。「拉屎」恐怕不算是這裡的「排放」吧!而且新鮮熱騰騰的大便,也不能算是「有害物質」「污染物質」吧!一沱屎能污染海洋?那得很大一沱才行吧!澎湖海巡隊在這裡犯了基本上文義解釋的錯誤。
再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7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七隨地便溺。」除非澎湖縣政府曾公告「海上」是「指定清除地區」,否則只管陸上的廢棄物清理法是管不到海上大便行為的。
那如果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就更不必說了。海上算是公共場所,拉大便也非裸體不可(部分),但可不算是放蕩之姿勢吧!而且蔡文興不等海巡隊「勸阻」,就自行中止拉屎了,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罰不到他。
孤不離三衷,蔡文興還是可以主張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不讓他拉到海上,難道要他拉在褲子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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