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就是角力
鬥這個字最原始的意義就是「角力」、「搏擊」。甲文的「鬥」,像兩個人相對而立,交錯手臂,你抓住我,我不放你,使勁將對方扳倒。被誇大的手指部分,表示「抓」是「鬥」的基本動作。
「鬥」到了小篆,由於對立的兩人各自將手收了回來,看起來像是兵器,因此,「鬥」究竟是徒手搏擊,還是持刃相殺,也就有了不同的解釋。對於這個爭議,段玉裁提出田野調查的證據,他說:「鄉里之鬥,恆二人互相揪扭。」他的看法還原了「鬥」的純樸風貌,比較可信。所以我們可以下個結論,「鬥」就是徒手的角力或搏擊,俚俗的說法,就是「打架」,也可文雅的稱為「肢體衝突」。
鬥本身也是部首,鬥部的字不多,都與「鬥」有關,不難理解。特別再介紹「鬧」字。
「鬧」的中間是個「市」字。「市」就是定期聚集的買賣場所。兩個人在市場裡打架,當然會引起騷動。來往閒雜人等,第一個便是慣性的圍著看熱鬧,指指點點,看笑話的居多,也有少數熱心公益來勸架的,更有怕看不過癮鼓噪的,等到警察獲報趕來吹嗶嗶,於是大家才一哄而散。所以,「鬧」這個字的本義即是在公共場所製造騷動,妨害公安的意思。例如,小時候愛看的薛剛「閙」花燈,水滸英雄大「鬧」東京等都是。後來就引申「閙」為大聲吵嚷、喧擾的意思。
別鬧了好不好?讓我靜一靜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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