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0

特別費與公使錢

 

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書將特別費遠溯宋朝公使錢,以古論今,光怪陸離,始料未及,不曉得法官在審理中曾否就此公開過心證呢?若無,這種突襲還真的無從招架起呢!

其實在這個判決書裡引用公使錢根本就屬多餘!就算公使錢可以私入,也與特別費何干?原因極簡單,翻箱倒櫃,查穿檔案,特別費創設之初,根本從來就沒想過沿革宋制。既然未曾沿革宋制,公使錢是否可以私入,與特別費用可否私用,有什麼相干?不相干,大宋朝的公使錢就管不著民主國的特別費。

就史論史,開宗明義,判決書即錯得離譜,首先提到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鈔制度,貨幣廣泛流通,卻也導致通貨膨脹,百官除正俸外,尚有公使錢之補貼。這裡「宋朝即已有之」即是誤導的寫法,讓人誤以為從宋以來,歷元、明、清而至民國,都有特別費。但是查穿史書,元明清根本就無公使錢!明明是斷代之事,如何可寫成「宋朝即已有之」?再說,宋朝官員俸祿豐厚是中國歷代之最,公使錢(其實即是公用錢)早於開國時即為定制。而所謂交鈔,就是今天的紙幣,北宋稱「交子」,始於真宗時,直至亡國未聞有通膨發生,而南宋的「會子」也要等到理宗時才發生通膨問題。明明公使錢與通貨膨脹無關,為何偏要寫成源於通貨膨脹呢?

「公使錢」與「公用錢」根本就是一回事。宋史職官志只載「公用錢」,若「公使錢」為定制,為何職官制不加以記載?而散見於列傳的「公使錢」,就用途而言,與「公用錢」相同,顯然為筆誤。即就一般文義而言,「使、用」縱有什麼不同,「公」也是相同的,「公」再怎麼「使」怎麼「用」也等於不了「私」,能從「公使」而為「私入」,這其中定別有名堂。判決書引林天蔚之見解認為:公使錢及公用錢之制度,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前者為首長之特別津貼,可以私入、自俸;後者乃官署之特別辦公費, 用於招待來往官吏、貢使、犒軍及其他特別用途。這種說法在史書上並無根據。又指出: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以致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或有混用公使與公用之處。既然指出這兩個名詞在史書上有混用的情形,即應存疑,明智的作法是置之不論,卻又捨不得,率然採之,反成敗筆。

然而又欠缺自信,埋下伏筆:趙甌北之二十二史劄記、王銍之燕翼詒謀錄、方豪之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 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意思是就算公使錢即是公用錢,依例還是可以私入的。這種「買保險」的寫法出現在答辯狀不足為奇,但在判決書就顯得手段不很高明了。

「公用錢」就是「公使錢」,來源有兩個,一是定制,一是恩賜,但均須使用於與公務相關的事務上。判決書裡引的例子: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向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傳範傳」 附「向經」),這裡指的是皇帝額外恩賜的公使錢,依慣例可以私用,至於定制的部分,依法不可私用。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所謂「例」,是一種含蓄的寫法。依宋代法制,「例」有兩種涵義:一是「法例」(類似現今的判例或行政解釋例),必須「著為例」(經過一定官方的法定程序);一是「俗例」,其實就是因循苟且、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縱容普遍違法的事例,就好像公家機關明明是12點半才休上午班,而十之八九的公務員11點半(或更早)都跑出去吃飯了,但主管及人事單位都不曾過問一樣(因為連他們都是如此)。上面舉的「例私以自奉」就是這個意思。「例私以自奉」就是「大家都將公使錢暗槓,而官方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不過問」,以致於有個叫向經的傢伙居然「違例」依法用在公務,反而成為奇聞,史書當然要大書特書了。

宋朝的爛帳,千年以後,居然成了民主國特別費案的張本,這才是離奇了。

判決書裡引用「滕宗諒案」:「即因任意使用公用錢饋遺遊士、犒勞民兵而被貶巴陵。」反證公使錢則因可以私入而無此問題。但查考宋史,則是:「御史梁堅劾奏滕宗諒前在涇州費公錢十六萬貫,及遣中使檢視,乃始至部曰,以故事犒賚諸部屬羌,又間以饋遺遊士故人.宗諒恐連逮者眾,因焚其籍以滅姓名。」只稱「公錢」,看不出是公用錢還是公使錢,不知判決書裡直書「公用錢」的依據為何?史家公論皆云滕宗諒因私用公款獲罪,其實滕宗諒並非尋常的「例私以自奉」,而是「犒賚諸部屬羌,又間以饋遺遊士故人」,其實獲罪的原因恐怕是「居心叵測」吧!

宋代私用公使錢既為俗例,所以遭舉發的案例往往是出於挾怨報復的情形,例如:劉幾知鄜州。劉幾初權涇原副都總管,與陳述古交訟,既罷,而代劉幾者遂發劉幾過用公使錢,詔劉幾赴永興軍聽劾。權御史中丞賈黯言:「國家任用將帥,當責以御邊捍寇之效,細故小惡,皆宜略之,則可以得其死力。太祖時,天下未定,李漢超等一十四人分捍三邊,皆十數年不易,舉其州征榷之利,皆以與之,仍聽其貿易,免所過徵稅,軍士無小大皆許便宜,以故漢超等得成功名,而二十年間無西北之憂。慶歷中,陝西用兵,頗失此術,邊臣用公使錢微有過,則為法吏繩以深文,如尹洙、張亢、滕宗諒是也。今西戎叛擾,陛下方當以恩威御諸將,所宜思太祖之得人,而懲近事之失體。如幾者,苟無大過,願赦而不問。」帝納其言,故有是命。還好朝中有人,為劉幾緩頰將私用公使錢說成僅僅是細故小惡,為了讓邊臣效死力,皆宜略之了!這裡賈黯面奏皇帝的話裡提到了滕宗諒,可要注意的是「邊臣用公使錢微有過」,是「公使錢」而不是「公用錢」。

法官還是多用心在認事用法上,至於歷史這一塊,這裡頭亂七八糟的幾百年都說不清,還是別逞能踩進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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