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8

騷擾之界限?

強摟腰摸肩不算性騷擾?男判無罪(2010/06/16 11:47)

新竹一家科技公司的男性副理摟女同事的腰被告,高等法院判定無罪。

搭肩、摟腰算性騷擾嗎?兩位法官有兩種判決,使民眾難以了解性騷擾的界線。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一間科技公司張姓副理被指控趁同事聚會時,對一名女部屬伸鹹豬手,兩度搭肩並摟腰10秒,女部屬嚇得立刻離開現場,隔天提出性騷擾告訴,一審時張姓副理被判拘役40天,但高等法院卻認定,女性夏天穿著清涼,男性碰到這些部位是合理行為範圍,改判這名男子無罪定讞。
36歲已婚的張姓男子是新竹某間科技公司的副理,兩年前的2月,被女性部屬指控性騷擾,趁公司員工聚會續攤,向女部屬伸出狼爪。女部屬指控,張姓副理先伸手搭上女部屬右肩,女子藉機閃開後,張姓副理再伸手搭女子左肩,接著順勢往下摟住女子的腰,時間長達10秒,女部屬嚇得花容失色,當場離開現場。
隔天女部屬向主管投訴並提告,張姓副理則寫了一封EMAIL向她道歉,「我一定深自反省…請原諒我上周五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的行為…」。一審張姓副理被判拘役40天,他繼續上訴,沒想到二審竟然出現完全無罪判決。
性騷法25條明文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認為,夏天女性穿著清涼,腰部、肩膀本來就會露出來,被別人碰到算是合理範圍,所以搭肩、摟腰不算性騷擾,改判張姓副理無罪定讞。
張姓副理的母親表示,「還我兒子的清白了。」但有民眾受訪時指出,這個判決結果太誇張「如果是我一定告到底。」搭肩、摟腰究竟算不算性騷擾?同一個案件一、二審法官自由心證,出現完全不同的判決,也讓社會大眾分不清楚性騷擾的界限究竟在哪裡?(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孫宗榮、蘇怡璇)

強摟腰摸肩不算性騷擾?男判無罪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罪「意圖性騷擾而觸摸隱私部位罪」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本案有爭議的地方,是「肩部」、「腰部」是否構成法條規定裡「臀部、胸部」以外的「其他身體隱私處」?作成判決的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在隱私性上並不如胸部、臀部等屬於第二性徵的部位,因此認定「肩部」、「腰部」不屬於「其他身體隱私處」。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女性自願「露出」的部位不算身體隱私處,這個看法很有問題,絕大多數幾近於全體的女性都會反對這種看法,女性自願「露出」的部位是「只准看不准摸」的,就好像博物館的展覽品,道理都是一樣的。女人要不要露,尤其無關季節,冬天也有女人不怕冷就是要露的,難道「肩部」、「腰部」到了冬天,就變成「身體隱私處」嗎?(搖頭)

臺灣高等法院又認為「其他身體隱私處」在隱私性上應類比胸部、臀部等屬於第二性徵的部位,這個看法也有問題。女性的第二性徵範圍很廣泛(註1),不限於乳房和屁股,且不以具有隱私性為限。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似乎頗為專注在乳房和屁股上面,此作為個人的偏好倒也無可厚非,但若用來審判,則失之狹隘。

一般法院在審理「意圖性騷擾而觸摸隱私部位罪」時,都將女性的「腰部」劃入「其他身體隱私處」的範圍,例如:

士林地院96年度易字第1446號:「查觸摸女性之肩膀、腰部及大腿內側,依社會通念可認屬身體隱私處之觸摸行為,而為與性別有關之行為。」

至於「肩部」(肩膀),單獨將「搭肩」認定為「觸摸身體隱私處」的判決好像沒有?不過,搭肩、摟腰總是接續發生的。先摸肩膀,順著背脊滑下腰部,更是極其自然而然的行為,再往下摸到屁股,即進入隱私界限,要無疑問了。

在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碰觸之身體部位,其實並不多,除此之外,其實都應該列入人體「隱私處」的界限之內,而「意圖性騷擾而觸摸隱私部位罪」旨在保障人之身體有不被任意觸摸之權利,所以本條所指「觸摸」行為,本來就不應以身體重要隱私部位為限。不過,既然法條明定「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依罪刑法定原則,在範圍上就不得不加以限縮解釋,不宜擴充太廣。但如女性的肩部之於胸部、腰部之於臀部,皆為登徒子吃豆腐大勢之所必趨,肩部繫有肩帶,腰部束有褲帶,女性一被觸及此二部位,恆有受侵犯的感覺,所以將「肩部」、「腰部」劃入「其他身體隱私處」的看法,應該予以維持,不宜變更。

 

註1:

維基「第二性徵」包括:

* 陰毛、腋毛
* 乳房變得豐滿
* 一般比男性較矮
* 臀部比肩膀較闊
* 臉部比較少汗毛
* 有功用的乳腺
* 較多皮下脂肪
* 脂肪主要積聚在臀部和大腿(即所謂的梨或葫蘆身形)
* 皮膚比較細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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