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好不容易在唾沬彌漫中拍板定案:不分男女老幼貧富貴賤智愚賢不肖,一律每人3600。
金額是定了,但事情還沒完,後面好多瑣碎的細節要處理,面額該分幾種?印製紙張樣式?如何防偽?消費券會通用一段期間,在台灣民間的交易習慣下,如何防止污損?如何發放?最後如何核銷?不但等於是發行另一種鈔票,而且比鈔票還麻煩。這就回到問題的最初,為什麼不直接發現金呢?或是劃撥入帳?不管是什麼方法,總比多費工夫另外弄一套消費券的好吧!
站在人民個人的立場,政府無緣無故送錢給我們,何樂而不為?多多益善,我們為什麼要反對政府發放消費券?而且也不要去管他對國家經濟會發生什麼影響?反正,政府敢這樣做,就要負責,不管為了社會福利也好,刺激消費也好,振興經濟也好,拉高GDP也好,挽救民調數字也好,有效沒效,那是政府的事。而且政府的錢本來就是人民的錢,政府發錢給人民,也不過是將人民的錢還給人民罷了,我們為什麼要反對呢?
政府發消費券而不發錢,用意極為明顯,當然是用社會福利的手段達到誘導人民消費的目的,如果是發現金的話,人民不見得都用來消費,這樣就達不到政府最終預期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效果,消費券就算失敗了。
就算是如此,我們還是要政府搞清楚一件事,政府要怎麼做是政府的權力和責任,人民要怎麼做是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消費券的錢本來就是人民的錢,政府可以誘導人民如何消費,但是,人民沒有配合政府應該如何消費的義務,不要藉機再搞國家主義那一套,人民不是政府施政的工具,政府才是服務人民的工具。人民沒有應該如何消費的義務,理由很簡單,人民要如何花用自己的錢本來就是個人的自由,人民為了生活,為了享受,為了種種原因,本來就會消費,錢多的就花多一點,錢少的就花少一點,節儉的捨不得花,奢侈的卯起來花,捨不得花的就存起來,花不夠的還要向人借來花,這僅就消費就說不完全,其他錢能做的事可多著呢!消費券也是人民的錢,和人民如何使用自己的錢是一樣的道理。
政府發了消費券,已經在使用條件上給了很大的約束,只要政府發放確實澈底,其他的能不管就不要管,除非發生偽造、變造等犯罪行為,人民高興怎麼花、怎麼用,就算是不花,拿去套現,政府也沒權力過問,為什麼?因為這本來就是人民的錢,既然是人民的錢,人民只有用的權利,沒有用的義務,人民捨不得花拿去套現,何罪之有?所以,政府不要在這方面再作文章,不要在特別條例增設不必要的罰則,若是為了區區消費券,又陷無辜人民於罪,豈不是造孽?
為了這些總值800多億的消費券如此處心積慮,也不過是要拉抬百分之0.64GDP,卻要設下天羅地網綁住人民的手腳,那還遠不如發現金的好,至少不會在政策失敗後,連累更多無辜的人民。
萬能的政府,首要之務就是讓人民自由。消費券就算是政府無能的黔驢之技,也決不可成為鉗制人民自由的鐐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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