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5

愛慕或騷擾

昨(25日)張大春在他的部落格張貼一份公開信,大意兩句話可說完:「因受某女騷擾,敬告其夫整飭家風。」

對張大春不熟,未知此公開信能存世多久,所以拷貝影像於後,並附超連結以示出處。

或者說人怕出名如豬怕肥,情非得已。但名人有愛慕者,如影隨形,天經地義。

張大春此人不能不說有點名氣吧?!

這位愛慕者對張大春都做了什麼事呢?

出現在張大春參加的公開活動;

加入張大春所屬社區的健身會館;

寫肉麻兮兮的電子情書給張大春。

這三種愛慕的行為,張大春認為構成「騷擾」。

或許有人批評:

既是公開活動,如何不准人家出現?

既是社區健身會館,是私人專用的還是怎樣?

不是早就自動濾掉人家的電子郵件嗎?誰叫你去翻垃圾桶的?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愛慕者的行為在張大春眼中認為是騷擾,那就是騷擾。

可是這干人家先生什麼事?

這干人家整飭家風什麼事?

這干網路閱讀者什麼事?

這樣的做法,很洩忿、很解恨,但干人家先生什麼事?就算干人家先生什麼事,有必要如此公開呼籲嗎?這與公然羞辱有何不同?

(剛才發現-我有訂中時部落格的RSS,可不是搞追蹤,張大春又發了一文,且將前文刪了?)

既然公開發表,就要接受公評,這是基本觀念。

讀者的意見非屬惡意漫罵者,自以為風涼、廢話、無聊而恣意刪除,這種行為非常不可取。一句話,很沒水準!

張大春曾在前文的回應提及「我基於家人安全顧慮」,是否意指「恐嚇」?由於欠缺事實說明,只能姑且置之不論。

張大春在後文中差不多就是說他這樣做正是要羞辱愛慕者的先生?好吧!那我也不必廢話了。

既說人家「瘋」,又與人家一般見識,這又是什麼精神狀態?我懶得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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