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2

一個美國人參選台灣副總統

林瑞雄棄美籍?中選會:以棄籍國答覆為準,12/16前揭曉 

親民黨副總統參選人林瑞雄究竟放棄美國籍了沒?親民黨認為,依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案例,宣誓放棄國籍那天就是生效日。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21日表示,會以棄籍國的答覆為準,任何參選人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不是決定性的文件。查核約需花2到3周就會有結果,一定會在12月16日公告前揭曉。 

鄧天佑指出,參選人登記時須出示表件,只要符合規定,中選會就會受理,但表件中並未要求檢附放棄國籍證明文件,中選會受理後,依照參選人授權的查核切結書查核,表件內容是否有問題。對於親民黨舉例黃紹庭。 對此,鄧天佑表示不予評論,將以棄籍國的答覆為準,「任何參選人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不是決定性的文件」。 

鄧天佑表示,若參選人上午登記,下午就可以開始進行查核工作,不過各國放棄國籍的程序不同。但正副總統參選人必須在登記的那一天,完成所有放棄外國籍的程序。 

鄧天佑指出,正副總統任何一人都不能有雙重國籍,中選會將於12月16日公告名單,若公告前查到有外國籍,就不會公告;若是公告後、投票前查到,就撤銷候選人資格;若當選後查到,將提當選無效之訴。 

原文網址: 林瑞雄棄美籍?中選會:以棄籍國答覆為準,12/16前揭曉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11/22/91-2759837.htm#ixzz1eOW1IQ30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的說明其實已經很清楚了,結論就是:宋林配能不能參選,就看美國政府會不會在25日登記截止以前,核准林瑞雄放棄美國國籍案。

雙重國籍不得登記參選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這和國籍法第10條規定的不太一樣:「外國人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顯然比較嚴格,只要「具有外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者,就不可以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

鄧天佑表示:「若公告前查到有外國籍,就不會公告;若是公告後、投票前查到,就撤銷候選人資格;若當選後查到,將提當選無效之訴。」這是引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的明文規定。

登記參選時不用提出「放棄國籍證明文件」

鄧天佑指出:「參選人登記時須出示表件,只要符合規定,中選會就會受理,但表件中並未要求檢附放棄國籍證明文件,中選會受理後,依照參選人授權的查核切結書查核,表件內容是否有問題。」這也是對的。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申請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的表件中,含有「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但不包括「放棄國籍證明文件」。中選會受理後,需依職權憑授權書向棄籍國查核事實。

登記參選時必須已喪失外國國籍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也就是說,候選人必須在申請登記時已喪失外國國籍。如果在申請登記時尚未喪失外國國籍,即使之後不久就喪失,仍然不得申請登記。

怎樣才算是「已喪失外國國籍」?

這可能有兩說,一說是「聲明放棄時說」,一說是「棄籍國政府核准說」。

理想上,當然是「以棄籍國的答覆為準」,美國政府說已喪失就是已喪失,說未喪失就是未喪失。但美國政府的心腸會這麼好嗎?

最後還是會吵下去吧!

美國政府在25日登記截止以前,核准林瑞雄放棄美國國籍案,那當然什麼問題都沒有,甚至早一天核准,宋林配就可以早一天登記參選。一個美國人能夠參選台灣副總統,對美國來說,算是很有面子的事!

如果美國政府一直拖著不核准,想必也不會干脆的回復林瑞雄仍未喪失美國國籍,頂多可能重申林瑞雄已於9月申請放棄美國國籍之類的文字,然後搬板凳看台灣的熱鬧。

若是美國政府核准是核准了,但不好意思,是在25日以後,還是會有效力溯及與否的問題,仍需一吵在所難免。

25日應該是以台灣時間為準,應該沒有爭議了吧!

也許這正是宋楚瑜的打算

有人說,宋找一個美國人搭檔,搞這麼麻煩,會不會是故意的呀!

我說應該不至於吧!不然,宋也真是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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