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懲治盜匪條例」沿革考

前據參政院議決懲治盜匪法業經公布施行旋卽提出懲治盜匪法施行法復經參政院議決咨由本大總統公布在案前頒懲治盜匪法所以示立法之凖現頒懲治盜匪法施行法所以濟立法之窮張弛異宜經權互用此因時立制之道也慨自改革以來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將欲除暴安良非峻法不足以資懲艾故刑亂不嫌用重縱惡適以長奸設當事機緊迫之時亦復拘執成規迂迴程序將盜匪以輾轉而久稽顯戮官吏以推諉而罔顧考成大之貽誤地方小之爲害黎庶安危治亂關係匪輕該管文武詎能辭咎然使誤會意恉濫用職權枉殺無辜玩視人命斷者不可復續死者不可復生上干天和下違人道怨氣所積釀爲亂階在法律本有治罪之條卽上官亦有失察之咎設被言路糾彈或由人民吿發一經查實定卽重懲本大總統本鋤惡務盡之懷寓視民如傷之隱寬嚴不容稍假輕重務得其平各該文武長官其各善體此意至此項施行法公布以後所有施行區域原以地方情形爲衡除京師及特別要塞地方關係重要應責成軍政執法長官依法辦理外所有各省各地方應否按照懲治盜匪法施行法於該管區域之處應責成各該將軍巡按使都統京兆尹暨各該高級軍官體察現辦盜匪情形迅速切實呈報聽候命令遵行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六日       國務卿徐世昌
大總統申令
參政院議決懲治盜匪法施行法茲公布之此令
(政府公報 十二月七日第九百三十一號)
本文乃1914年12月6日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公布懲治盜匪法施行法的申令全文。
「申令」,依據1914年「大總統公文程式令」規定,公布法律以大總統申令行之。申令蓋用大總統印,由國務卿副署,並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此篇申令短短450字,總結古來中國「治亂世用重典」的刑罰思想,闡明立法嚴懲盜匪的必要性與執法勿枉勿縱的原則,言簡意賅,四平八穩,面面俱到,可謂上乘之作。
演繹之前,先將本文標點如下:
前據參政院議決懲治盜匪法業經公布施行,旋卽提出懲治盜匪法施行法,復經參政院議決咨由本大總統公布在案。前頒懲治盜匪法,所以示立法之凖;現頒懲治盜匪法施行法,所以濟立法之窮。張弛異宜,經權互用,此因時立制之道也。慨自改革以來,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將欲除暴安良,非峻法不足以資懲艾。故刑亂不嫌用重,縱惡適以長奸。設當事機緊迫之時,亦復拘執成規,迂迴程序,將盜匪以輾轉而久稽顯戮,官吏以推諉而罔顧考成,大之貽誤地方,小之爲害黎庶,安危治亂,關係匪輕,該管文武詎能辭咎!然使誤會意恉,濫用職權,枉殺無辜,玩視人命,斷者不可復續,死者不可復生,上干天和,下違人道,怨氣所積,釀爲亂階。在法律本有治罪之條,卽上官亦有失察之咎,設被言路糾彈或由人民吿發,一經查實,定卽重懲。本大總統本鋤惡務盡之懷,寓視民如傷之隱,寬嚴不容稍假,輕重務得其平,各該文武長官其各善體此意。至此項施行法公布以後,所有施行區域原以地方情形爲衡,除京師及特別要塞地方關係重要,應責成軍政執法長官依法辦理外,所有各省、各地方應否按照懲治盜匪法施行法於該管區域之處,應責成各該將軍、巡按使、都統、京兆尹暨各該高級軍官體察現辦盜匪情形,迅速切實呈報,聽候命令遵行。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六日       國務卿徐世昌
大總統申令
參政院議決懲治盜匪法施行法,茲公布之。此令
(政府公報 十二月七日第九百三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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