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姦吏壞法



柳公綽,唐德宗貞元元年(西元785年)18歲應試中舉,經過德宗、順宗、憲宗、穆宗、敬宗、文宗六朝皇帝,歷任中央地方文武要職。文宗大和(太和)六年(西元832年)65歲卒於兵部尚書任上,諡號「元」,世稱「柳元公」。

「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出自柳公綽的一則判決。

(唐穆宗)長慶三年(西元823年),改尚書左丞,又拜檢校戶部尚書、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使。行部至鄧縣,縣二吏犯法,一贓賄,一舞文。縣令以公綽守法,必殺贓吏。獄具,判之曰:「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誅舞文者。」(《舊唐書》<柳公綽傳>,

---行部至鄧,縣吏有納賄、舞文二人同繫獄。縣令以公綽素持法,謂必殺貪者,公綽判曰:「贓吏犯法,法在;姦吏壞法,法亡。」誅舞文者。(《新唐書》<柳公綽傳>)


唐穆宗長慶三年(西元823年),柳公綽時任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使,巡行管轄區域至鄧縣,其時縣府正在審理兩件公務員瀆職案,一個是貪污納賄,一個是舞文弄法。縣長審案完畢呈報柳公綽核判時,根據柳公綽向來執法的前例,以為柳公綽一定會判貪污納賄者死刑。結果不然,柳公綽判決死刑的是舞文弄法者,他的判決理由是:「貪污納賄者違反法律,法律尚在;舞文弄法者破壞法律,法律不存。」因此判決舞文弄法者死刑。

柳公綽的判決會載入史冊,因為是一個特例。

自古至今,在柳公綽的時代,甚至是到了今天,法律都是厚責貪污納賄,而寬縱舞文弄法。但是柳公綽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舞文弄法曲解法律是對法律從根本的破壞,其對法律制度的破壞性更甚於貪污納賄。

公務員是法律制度的執行者,應忠實的執行法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任務。公務員無論是貪污納賄或是舞文弄法,都違反忠實執行法律的任務,皆應予以重懲。

柳公綽這個判決的用意不外乎凸顯舞文弄法者的惡性,但貪污納賄卻反而得到寬縱,也未免太過頭了,其實對貪污納賄及舞文弄法都處以極刑,同樣也能達到警世的作用,柳公綽捨此不由,與他為官處事頗異於常俗的個性有關,這以後於另文再談。

公務員舞文弄法的惡性,不僅破壞法律制度,更紊亂政治體制,唐朝第一諫臣魏徵曾說:

夫委大臣以大體,責小臣以小事,為國之常也,為治之道也。今委之以職,則重大臣而輕小臣;至於有事,則信小臣而疑大臣。信其所輕,疑其所重,將求至治,豈可得乎?又政貴有恒,不求屢易。今或責小臣以大體,或責大臣以小事,小臣乘非所據,大臣失其所守,大臣或以小過獲罪,小臣或以大體受罰。職非其位,罰非其辜,欲其無私,求其盡力,不亦難乎?小臣不可委以大事,大臣不可責以小罪。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自陳也,則以為心不伏辜;不言也,則以為所犯皆實。進退惟谷,莫能自明,則茍求免禍。大臣茍免,則譎詐萌生。譎詐萌生,則矯偽成俗。矯偽成俗,則不可以臻至治矣。(《貞觀政要》<君臣鑒戒第六 >)


「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自陳也,則以為心不伏辜;不言也,則以為所犯皆實。」這豈不是當前馬黃之亂的最佳寫照?

司法人員深文巧詆,陷人於罪,史書蔑稱為「刀筆吏」,即為柳公綽目為壞法必誅的「姦吏」。

然而自古以來,刀筆吏舞文弄法有基於個人恩怨或利害關係,但最多的則是政治目的,特別是政治鬥爭,所以魏徵很明白的說:「任以大官,求其細過,刀筆之吏,順旨承風,舞文弄法,曲成其罪。」先有「順旨承風」才有「舞文弄法」。「順旨承風」均來自於上意,上意為何?當然不言可喻了!

以視當今,「舞文弄法」是再明顯不過的事,而要說沒有「順旨承風」,恐怕也沒有人相信吧!驕君昏主姦吏邪臣,正是當今世道的亂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