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奉令不上訴

(影像來源:http://laws.fyfz.cn/b/4062)

臺灣高等檢察署網站「檢察制度世紀回顧」國民政府遷台後(1945-1978)1958(民國47年)5.28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黃向堅檢察官,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嫌貪污案件被判無罪,決意提起上訴,延首席檢察官遲未准其上訴,乃以承辦檢察官身分逕向法院聲明上訴,再以簽呈夾上訴理由書送首席檢察官核辦,延首席在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後退回。本案後被雜誌披露,嗣後監察院展開調查,延首席受撤職處分。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295301&ctNode=28712)

此即為臺灣司法史上赫赫有名的「奉令不上訴」事件。

事件的主角黃向堅檢察官曾在2005年發表過一篇<「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此文在<民主化與司法獨立:台灣檢察改革的政治分析>(湯京平/黃宏森)一文中略有摘述,抄錄如下:

該案中,南投縣縣長李國楨以「協助省府疏遷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身份,將省府撥下之徵購土地費用存入台灣土地營銀行等四家銀行生息,作為公共關係應酬費用,此外並受賄幫助農民申請地目變更。案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查獲後,由黃向堅檢察官提起公訴,詎料獲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黃檢察官認為全案十六位被告僅李國楨一人判無罪,顯然失當,因此決定依法提起上訴,卻遭首席檢察官延憲諒約見,告知高檢處夏惟上首席及谷鳳翔部長(註:谷鳳翔為司法行政部部長,司法行政部為現在法務部的前身)對本案之關切,並堅持李案「絕不可以上訴」)。黃檢察官因首席故意延宕行政程序,最後未經首席核示,在截止期間內(註:上訴法定期間)將上訴書逕送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而在黃檢察官事後企圖完成行政程序而補提上訴理由時(註:黃向堅提起上訴時僅具上訴聲明書未備上訴理由,故需事後補提上訴理由書),延首席仍不予核可,在原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後退還,並發文台中地院,以該聲明上訴書未經首席判行為由,函請退回原件。黃檢察官仍不死心,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轉以當事人的身分,具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接案後,因事屬罕見,驚動全院,遂由院長下令調閱全卷,並親自主持全院刑庭庭長會議,議決受理李案上訴。事經媒體密集報導,監察院亦介入調查,最後延憲諒首席被司法行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追究行政責任,受到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總統府公報1959, 7-9)(該監察院調查案是由陳大榕委員提出彈劾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經監察委員審查後未獲結論而致擱淺-聯合報 1958)。雖然最後正義得以伸張,但黃檢察官自己也差點被懲戒,並因此陷於孤立無援之境,仕途一時受挫。

此事件唯一被處罰的人是批示「奉令不上訴」的延憲諒,民國48年2月20日總統府公報刊載:「司法院四十八年二月七日(48)院台(參)字第八四號呈:『為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呈送臺灣省臺中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措置失當,有虧職責一案議決書。檢同原件,呈請鑒賜執行。』已悉。查議決書主文載:『延憲諒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應准照案執行。」至於延憲諒所奉令來源的上級長官-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夏惟上、司法行政部部長谷鳳翔則查無實據,全身而退,此後還仕途一帆風順,鴻圖大展。

延憲諒的受懲戒的罪名是「措置失當,有虧職責」,是什麼意思呢?彷彿是責罰他千不該、萬不該在公文上留下白紙黒字,信口尚可雌黃,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矣!

維基「奉命不上訴」記載:「當時台灣省議會與立法院有人問:『奉誰之命?』答案是『奉自己之命』。」不知是何人所問,何人所答。不過,能回答「奉命」是「奉自己之命」,八成是個神經病。

至於抗命不從的黃向堅,司法行政部原擬將他以違反檢察一體為由一併移送懲戒,不過遭到當時最高法院檢察署趙琛檢察長反對,趙琛表示:「檢察一體的基本精神,乃在於上級檢察官只能積極的督促下級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卻不能消極的加以阻撓,臺中地檢處黃檢察官盡忠職守,不接受不當阻撓而貫徹任務,應該受到贊許,哪有行政責任可言。」(94年度鑑字第1061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子春懲戒議決書李子春申辯理由)

李國楨經過十年纒訟,最後獲判無罪。

2006年6月法務部主辦「檢察世紀文物展」中,將「奉令不上訴」案卷公諸於世。本文所轉貼公文影像即中國學者吳丹紅(吳法天)攝於2006年6月14日「檢察世紀文物展」,這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用紙」公文開頭用毛筆寫「謹呈 首席延」下署「職 黃向堅(名章)」,最後則是延憲諒的批示:「奉令不上訴(五、廿九)」此即是「奉令不上訴」的原件真跡。一些文件(包括維基)將「奉令不上訴」寫作「奉命不上訴」,甚至指為黃向堅所書(陳長文<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都是不正確的。

黃向堅歷任檢察官、法官、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1997年屆滿70歲退休。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第十四職等委員王文、黃向堅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