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被控詐欺取財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並出現大逆轉,李慶安獲改判無罪定讞。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任議員和3屆立委未曾經過解職,「並非」自始當選無效;合議庭並認為,李慶安沒有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包括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有主動向已擔任或將擔任公職的民代,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認定李慶安既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也未構成貪汙治罪條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任議員和3屆立委未曾經過解職,「並非」自始當選無效;合議庭並認為,李慶安沒有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包括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有主動向已擔任或將擔任公職的民代,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認定李慶安既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也未構成貪汙治罪條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我用噴墨印表機印的一張新臺幣1000元鈔票,拿到樓下OK買了4罐騏驎,店員拿了鈔票,看都沒看,收了,還找了我錢。
我高高興興的回到家裡,看電視,喝啤酒,爽。
不一會兒,門鈴響了,我打開門一看,兩個警員站在門口,後面是樓下OK的店員,他指著我説:「就是他。」
一個警員亮出手上一張裝在塑膠袋裡的千元鈔票,問我:「這是你付的錢嗎?」
我當然先是裝傻,繼而耍賴,三而喊冤啦!但沒用,還是給帶到警察局。
驗過指紋,鈔票是我的沒錯。檢察官説我是偽造鈔票,於是我被起訴了。
一審判我有罪。
經過我一番努力之後。
二審判我無罪。
法院判決我無罪的理由是,我沒有告知OK店員使用假鈔的義務,而OK店員有主動負查明鈔票真假的實質審查義務,既然OK店員當時已收了假鈔,就表示他認為我付的是真鈔,他給我啤酒,還找我錢,都不是因為我騙他的結果,所以我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至於4罐騏驎,還有找我的零錢,是交易合理的對價,我也不用還他。
唉呀!青天大老爺!我馬上在巷口告示板上貼上一張:「司法還我清白」的公告,同時慶幸著,我家抽屜裡還有好幾張假鈔,等會兒再拿來用哩!
這個判決真正符合人民的期待,落實司法為民(代)的理念,正是司法改革的成果,為司法奠定劃時代的里程碑!
前途無亮,後患無窮。
你們信不信?
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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