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2

氣象俠

鄭明典搶先報!氣象局長辛在勤開記者會:不宜發表FB訊息(2010/09/02 10:30)

我覺得鄭明典搶先在臉書報氣象的行為還蠻「俠客」的。在公權力不彰,政府無能的時代,「俠」這種民間正義人士確曾為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作出若干貢獻。

可是鄭明典是氣象局主任,身為政府體制內的一員,氣象局儘管預報不準、不夠快又不貼近民眾需求,他應從體制內提出建議,更何況他也是位長官,有改革的權力,恐怕不適合再兼充民間俠義之士。讓民眾莫衷一是,懷疑氣象局的公信力,豈是身為氣象局一份子應有的作為?

我總覺得既是吃這行飯的,與其不遜也寧固,就要遵守起碼的本份,不能夠手捧飯碗又砸飯鍋,不然,儘可以辭職不幹。

我們也別忘了「俠」有情有義,卻總是要「犯禁」的,搶先報氣象違反氣象法第18條規定,要受罰的。

氣象法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24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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