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第三人稱代名詞。 機關名稱在文書中一再提及者,為簡省文字起見,可稱「該」,例如「該院」、「該局」;人員亦同,例如「該局長」、「該員」。
「該」看似應「該」,然而在文書上最不該用的就是這個「該」。為什麼呢?「該」相當於口語的「那個」,想想,一直被「該」,一直被「那個」,誰會好受呢?在我的公職生涯中,的確遇過一位慣用「那個誰誰誰」的文員,人十分好,做事認真,不過是科長,僚氣卻重,開口閉口老愛「那個誰誰誰」,壞就壞在這個「那個誰誰誰」,令人難受,十分可憎。
文員書寫口說,寫與人看,說與人聽,同樣是人,要有同理心、關懷情,一定要考慮人家的感受。故而一般的看法,都認為:「該」字不受歡迎,除非必要,能不用則不用。如需一再提及,寧願重複,絕不應「該」。
文書上一定要「該」,僅限於內簽,絕對不可用於外函。內簽要「該」,也要有所該有所不該,當該則該,不該則不該。簡而言之,文中第一次使用,應使用全稱,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韓科員寧良」;嗣後續用者,可優先使用省稱,例如「國發會」、「韓科員」;再者,十分不得已的情形,則用「該會」、「該員」(或「韓員」),然而,這不得已也多半是文員本身筆力不足所致,故而一該再該三該,直到該邊,伊于胡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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